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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货是在托收、承付、结算方式下传出尚未收到货款的成品、自制半成品和包装物。在财务会计中,发货不能成为销售处理,而必须在收到货款后,销售才能成立。为反映和引导货物传出和收取货款的情况,应设立“货物发出”账户组织核算。货物的实际成本和采购单位提前支付的运杂费借记账户。收到货款后,根据货物的成本和收回的运杂费贷记账户,采购单位退还的货物的实际成本也反映在该账户的贷款人身上。
为了简化会计程序,通常发生的发货不反映在“发货”账户中,而是设置“发货登记簿”进行登记。如果某些发货物在月内收到付款,则可以进行销售处理。本月底,已办理委托收款手续但未收到货款的发出货物汇总记入“发出货物”账户,下月初用红字冲转。在资金平衡表中,“发货”项目反映了已办理委托收款手续的发货的实际成本,而未办理委托收款手续的发货的实际成本反映在“成品生产”项目中。
扩展阅读比如,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,即购买方依照有关合同或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。在这种销售方式下,如果小企业能够按照以往的经验对退货的可能性作出合理的估计,可以在发出商品时,将估计不会发生退货的部分确认收入,估计可能发生退货的部分,不确认销售收入也不结转销售成本,作为发出商品处理,仅表现商品库存的减少,单独设置“1406发出商品”科目进行核算;如果小企业不能合理地确定退货的可能性,则应当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才确认收入。有关“1406发出商品”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详见本准则第五十九条的释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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